答:可以。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作出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决定公布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0年5月11日,根据粤财法【2010】42号文件,本基金会“就具备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机构,即通过本基金会向我校捐赠的企业可以根据规定抵扣税收。 《关于公布广东省省级第九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15] 23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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